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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地申报、口岸验放的核准 |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4-01-16 阅读:976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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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项目: 属地申报、口岸验放的核准
申请条件: 1、进口在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货物进境后,及在出口口岸订舱后。 2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方式,录入《进口货物报关单》电子数据,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;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方式,录入《出口货物报关单》电子数据,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。 3、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,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,不适用于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。
办理程序: 1、材料受理。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,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。 2、海关经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
应当提交的资料: 《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》
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起20个工作日,海关出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告知书》答复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办理依据: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直属总署令》(2006年8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,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)
受理部门:办公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监管通关处
办公时间:早上9点至下午6点办公时间
联系电话: 84398092
相关表格: 《采用“属地申报,口岸验放”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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